5、股东为自然人的,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;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;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、毛笔或签字笔,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;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,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。 6、为减少文件份数,本范本将股东变更前后的股东会决议合并而写,新、旧股东都要在本股东会决议上签字、盖章,如需要可分开写。股权转让无新增股东的,适当删减范本中有关“新增股东”的内容。 7、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(变更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范围为30日内,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,增资为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30日内,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,减资、合并、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)提交登记机关。 8、要求用a4纸、四号(或小四号)的宋体(或仿宋体)打印,可双面打印;多页的,应打上页码,加盖骑缝章;内容涂改无效,复印件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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